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