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江宗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宗星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20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67%機動計息,並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如有一期未履行,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仍未獲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四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雙方立有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紙可稽。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即未依
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12年9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帳務資料存證信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49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江宗星自民國112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5日止年息2.25%001新臺幣0000000元江宗星自民國112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