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79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許世稜 相對人 陳芷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寄送予相對人,詎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街○○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陳芷妤戶籍謄本1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