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4號原告 蔡壁玲
蔡兆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傑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79,572元,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車輛毀損不堪使用與車上財產毀損、遺失共計664,512元,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仍應繳納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4,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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