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岳高 奇
岳子明 岳高放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文 昱律師被告 邱橋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