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4號聲請人 陳宛萱 代理人 林裕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1015紙,因不慎於民國103年2月1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 陳正忠 已於99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 陳聖文 ,已就所繼承之財產辦理遺產分割,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陳正忠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5日103永豐金證股字第3040號函等件為證。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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