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六五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0五號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六五號所示之物(電腦主機一臺、燒錄機二臺、盜版光碟五十三片、六十三片、一千零二十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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