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乙○○被告甲○○
原祥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為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下同)160萬2千3百8十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請求自用小客車損毀之損害賠償請求20萬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