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呂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劉以全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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