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原 告 薛玉素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明
被 告 張楊月華
被 告 胡束枝
訴訟代理人 程在正
被 告 林玉霞
訴訟代理人 彭亮鐘
被 告 柯明瑜
訴訟代理人 葉進財
訴訟代理人 程在正
被 告 吳宗螢
訴訟代理人 林 柑
訴訟代理人 程在正
被 告 吳仲和
訴訟代理人 程在正
被 告 洪鳳鍬
訴訟代理人 程在正
被 告 郭純敏
訴訟代理人 郭建二
被 告 吳金炫
被 告 林明輝
訴訟代理人 彭亮鐘
被 告 劉高峯
被 告 陳 猊
訴訟代理人 張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下午3時,在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原告房屋現場進行勘驗,特此
裁定。(即本件應再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現場指界〔如有
必要並進行測量〕原告所有上址房屋坐落範圍是否逾越上開測繪
中心99年10月28日補充鑑定圖所示之實線〔即重測後之地籍固經
界線〕,屆時原告及被告等人應於現場等候,如需繳納測量費用
,請原告於先行繳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