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號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87,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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