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8月29日即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