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許智傑 債務人 高芑騥 (原名: 高芳芬
金鼎開 (原名: 金泰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050,000元90年5月30日8.805%自9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02380,000元90年5月17日8.815%自9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003600,000元90年5月7日8.815%自9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004300,000元90年7月6日8.815%自9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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