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