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752號原告 張佳麒 被告 邵品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16號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前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9年5月18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