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30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請求精神賠償之依據及請求基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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