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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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附民原告 馬銘辰
附民被告 曹加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振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彥汝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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