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1號
聲請人 洪純慶
相對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 侯淑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鎮○街00號4樓)為相對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96年3月15日府建商字第09637530500號函予以廢止,依公司法規定應行清算。然查相對人之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而董事 陳東利 、侯淑娥、 劉鴻福 不知何因,於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之董事欄位中遭刪除,目前應不具董事資格。以上事實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內容可證。是以相對人目前並無清算人存在。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提起訴訟之必要,且於該訴訟案件因相對人欠缺清算人(法定代理人)以致無法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已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以行使清算人職務,踐行訴訟程序,當屬合法有據。另查原為相對人董事之陳東利及監察人之 侯葉富雄 均已死亡,自無可能再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是目前對於相對人之業務狀況較為瞭解者,僅有曾任相對人董事且仍在世之侯淑娥及劉鴻福。聲請人請求選派該二人之一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對相對人事務之處理較為順暢,亦無損害相對人利益之虞,而屬適當,請為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14年度北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為信實,是相對人依首揭公司法規定,應行清算。又因相對人無董事得為清算人,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本院審酌侯淑娥曾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對相對人公司業務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其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選派侯淑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該公司利益,故本院認選派侯淑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