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原上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