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33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33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狀,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惟尚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無理由,爰予核定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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