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怡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怡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怡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8年簡字第1098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2│本院108年簡字第1634號: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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