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24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正林 被告 張惠晴 法定代理人 林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