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亞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儀游寶生陳鍊清曾子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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