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羅恩沚
被 告 李家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庭以108年度桃小字第2105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