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涂賢文 被告 張譯鐸
陳周玉貞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瀆職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甄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