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7號
原告 張廷光
被告 余天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0號,嗣改行簡易程序,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