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7號

原告 張廷光

被告 余天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0號,嗣改行簡易程序,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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