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18號甲○○
6號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5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