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黃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捌拾叁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