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 范淑敏 被上訴人 王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