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30號被告 王偉哲 具保人 王偉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送達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