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青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61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青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青林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犯竊盜罪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范乃允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因店長范乃允發覺失竊報警處理後,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青林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范乃允於警詢之指述。
㈢、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監視器翻拍照片十七幀及刑案現場與遭竊投幣式星座算命機之照片共九幀附卷可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
三、核被告蔡青林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七次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為,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犯竊盜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殊屬不足取,並審酌其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竊財物價值非高、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為如附表所示之七次竊盜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價值│主文│││(民國)││││(金額新臺幣)│(所處罪名及刑度)│├──┼─────┼─────┼────┼───────┼───────┼──────────┤││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一│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七時三十八│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分許│「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二│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十四時三十│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六分許│「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三│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十五時三十│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八分許│「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四│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七時三分許│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五│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七時十二分│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許│「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六│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七時十三分│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許│「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九十九年十│臺南市中西│范乃允│趁店員不注意之│算命機一個價值│蔡青林犯竊盜罪,累犯││七│一月十○○○區○○路一││際,徒手竊取該│約五百元及其內│,處拘役伍拾日。│││七時九分許│段七0七號││店放置於桌上之│十元硬幣約五十│││││「85度C││投幣式星座算命│元│││││咖啡店」前││機一個(內含已││││││││投入之十元硬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