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林傳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書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