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林傳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書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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