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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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王國瑞
高則芳 洪上賜 廖鴻佳 鄭婷云 (原名 鄭曉惠 ) 岳芳伃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