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劉易智

陳金治

陳秀麗劉大陣 之繼承人

劉俊成 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桂明 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建嘉 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原審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主文「五、訴訟費用新臺幣9,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亦即,本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縱被告劉大陣於113年6月29日死亡,聲請人仍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對其繼承人聲請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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