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 劉聖銘 被告 陳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並協同原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核原告上開請求,如獲勝訴之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為取得系爭股票之所有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股票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依原告陳報系爭股票之交易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01萬4,325元(計算式如附表價額欄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1萬4,
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598元( 陸萬零 伍佰玖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筑附表:
┌──┬──────┬──────┬─────────┐│編號│股票│股數│價額(新臺幣)│├──┼──────┼──────┼─────────┤│1.│昂寶電子股份│2,000股│272.5元×2,000股=│││有限公司││54萬5,000元│├──┼──────┼──────┼─────────┤│2.│碁科技股份│3萬5,700股│73.9元×3萬5,700股│││有限公司││=263萬8,230元│├──┼──────┼──────┼─────────┤│3.│鴻準精密工業│3萬8,972股│72.6元×3萬8,972股│││股份有限公司││=282萬9,367元│├──┼──────┼──────┼─────────┤│4.│廣積科技股份│37股│46.7元×37股=1,72│││有限公司││8元│├──┴──────┴──────┼─────────┤│合計│601萬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