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冠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3,937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上訴人前開請求,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633,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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