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陳堯燦
陳淑君 陳淑貞 陳曾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游育慈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一、先位聲明之價額: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173,146元。
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99地號土地:
1.聲明第一項前段:1萬5,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萬8,079平方公尺×1569/20000(應有部分)=2,255萬0,931元
2.聲明第一項後段:1萬5,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萬8,079平方公尺×530.322/20000(應有部分)=762萬2,215元
3.合計:3,017萬3,146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37,741元。
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100地號土地:
1.聲明第二項前段:1萬7,300元(公告土地現值)×3,84
0平方公尺×128/10,000(應有部分)=850,330元
2.張麗華部分:17,300元(公告土地現值)×3,840平方公尺×43.264/10,000(應有部分)=287,411元
3.合計:1,137,741元㈢合計:31,310,887元。
30,173,146元+1,137,741元=31,310,887元
二、備位聲明之價額: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31,442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401,261元。
1.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99地號土地:15,900元(公告土地現值)×18,079平方公尺×1,569/20,000(應有部分)=22,550,931元
2.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100地號土地:17,300元(公告土地現值)×3,840平方公尺×128/10,000(應有部分)=850,330元
3.合計:23,401,261元㈢合計:31,632,703元。
8,231,442元+23,401,261元=31,632,703元
三、備位聲明之價額高於先位聲明之價額,以備位聲明之價額核算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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