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乙○○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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