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鍾文發
李金玲 前列鍾文發、李金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煊鈞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江能水 、 鄧阿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