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吳貴枝
黃鈞鼎 被告 彭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臺東縣○○鎮○○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估價師出具之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作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
二、請具狀說明訴之聲明第二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時點之起始及範圍。
三、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以及地籍圖謄本;並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位置。
四、被告彭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