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 律師
翁方彬 律師 周祝民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乙○○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均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5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