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昭宗
曾奕騰蕭廣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11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現金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簡昭宗、曾奕騰、蕭廣龍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800元,係當場在賭檯查扣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昭宗、曾奕騰、蕭廣龍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1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現金
800元,係當場在賭檯查扣之財物,業經被告簡昭宗、曾奕騰、蕭廣龍於警詢、偵查陳述詳細,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