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 曾滿 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12地
被 告 下一層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台北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