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  曾滿 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12地
被   告      下一層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台北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