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巫宗憲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陳鎮水 、 柯生 、 鄭昆
、 楊木旺 等四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相對人 陳慧芬 相對人 陳麃堂 相對人 蘇芳儀 相對人 蘇光榮 相對人 蘇文宗 相對人 蘇欽堂 相對人黃 蘇貴娟 相對人 蘇麗娜 相對人 吳偉立 相對人 吳顏姿玉 相對人 吳崇儀 相對人 吳博厚 相對人 黃進發 相對人 楊梅芳 相對人 吳崇讓 相對人 林美 相對人 林溢雄 相對人 林堃陽 相對人 林堃正 相對人 林堃堂 相對人 林國義 相對人 林秋榮 相對人 鄭培元 相對人 鄭培根 相對人 游松三 相對人 吳松彬 相對人 蕭水森 相對人 蕭景郎 相對人 陳秀真 相對人 吳鎌 相對人 陳燕嬌 相對人 蕭成陽 相對人 劉明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聲請人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出外,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僅先就聲請人所提費用額確定之。又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前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出之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11070元,已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4號就同一案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中提出與計算,故於本案中不予重複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複丈費、謄本費│27725元│聲請人│├────────────┼─────┼──────┤│合計│2772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應賠償予聲│││││訟費用額│請人之訴訟│││││(新台幣、│費用額(新│││││元)│台幣、元)│││││││││││││││││││├──┼─────┼──────────┼─────┼─────┤│1.│鄭昆│315分之3│264│264││(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2.│楊木旺│315分之3│264│264│││(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3.│陳鎮水│315分之3│264│264│││(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4.│柯生│315分之3│264│264│││(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5.│吳鎌│00000000分之0000000│690│690│├──┼─────┼──────────┼─────┼─────┤│6.│陳燕嬌│00000000分之0000000│804│804│├──┼─────┼──────────┼─────┼─────┤│7.│吳崇儀│00000000分之910836│1583│1583│├──┼─────┼──────────┼─────┼─────┤│8.│吳博厚│00000000分之116564│203│203│├──┼─────┼──────────┼─────┼─────┤│9.│楊梅芳│00000000分之37000│64│64│├──┼─────┼──────────┼─────┼─────┤│10.│黃進發│00000000分之35600│62│62│├──┼─────┼──────────┼─────┼─────┤│11│吳偉立│000000000分之0000000│994│994│├──┼─────┼──────────┼─────┼─────┤│12│吳顏姿玉│630分之13│572│572│├──┼─────┼──────────┼─────┼─────┤│13.│吳崇讓│00000000分之0000000│698│698│├──┼─────┼──────────┼─────┼─────┤│14.│蕭成陽│00000000分之0000000│709│709│├──┼─────┼──────────┼─────┼─────┤│15.│巫宗憲│00000000分之00000000│17011│--------│├──┼─────┼──────────┼─────┼─────┤│16.│鄭培根│630分之3│132│132│├──┼─────┼──────────┼─────┼─────┤│17.│鄭培元│630分之3│132│132│├──┼─────┼──────────┼─────┼─────┤│18.│吳松彬│00000000分之664755│275│275│├──┼─────┼──────────┼─────┼─────┤│19.│游松三│00000000分之664755│275│275│├──┼─────┼──────────┼─────┼─────┤│20.│林國義│315分之1│88│88│├──┼─────┼──────────┼─────┼─────┤│21.│林秋榮│315分之3│264│264│├──┼─────┼──────────┼─────┼─────┤│22.│陳秀真│315分之6│528│528│├──┼─────┼──────────┼─────┼─────┤│23.│林堃正│945分之1│29│29│├──┼─────┼──────────┼─────┼─────┤│24.│林堃陽│945分之1│29│29│├──┼─────┼──────────┼─────┼─────┤│25.│林堃堂│945分之1│29│29│├──┼─────┼──────────┼─────┼─────┤│26.│林溢雄│630分之1│44│44│├──┼─────┼──────────┼─────┼─────┤│27.│林美│630分之1│44│44│├──┼─────┼──────────┼─────┼─────┤│28.│陳麃堂│1890分之3│44│44│├──┼─────┼──────────┼─────┼─────┤│29.│蕭景郎│00000000分之857509│355│355│├──┼─────┼──────────┼─────┼─────┤│30.│蕭水森│00000000分之857509│355│355│├──┼─────┼──────────┼─────┼─────┤│31.│蘇芳儀│630分之1│44│44│├──┼─────┼──────────┼─────┼─────┤│32.│蘇光榮│630分之1│44│44│├──┼─────┼──────────┼─────┼─────┤│33.│蘇文宗│630分之1│44│44│├──┼─────┼──────────┼─────┼─────┤│34.│蘇欽堂│630分之1│44│44│├──┼─────┼──────────┼─────┼─────┤│35.│黃蘇貴娟│630分之1│44│44│├──┼─────┼──────────┼─────┼─────┤│36.│蘇麗娜│630分之1│44│44│├──┼─────┼──────────┼─────┼─────┤│37.│劉明參│00000000分之664755│275│275│├──┼─────┼──────────┼─────┼─────┤│38.│陳慧芬│00000000分之66747│116│116│└──┴─────┴──────────┴─────┴─────┘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