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上訴人 李盈螢 即詮螢餐館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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