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9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郭榆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郭子琦 於民國103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2%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年08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91122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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