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7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7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旭騰 (原名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5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