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告 顏菁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荐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亦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