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告 顏菁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荐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告 顏菁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荐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