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陳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則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
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確認之訴,無由
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聲請人之父所
有,性質上屬確認之訴,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
成立合意解決紛爭,核非以調解得為之,是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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