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李祥豪

相對人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403367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而依其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